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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下的常设机构认定之惑(下)

劳务派遣合同下的常设机构认定之惑(下) 陆佳亮 劳动法律师 二、目前的征管现状 在 该文件下发前,部分税务机关已经开展了对一些跨国企业劳务派遣行为的税务检查,有些还进行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理。当然,对于部分跨国企业借劳务派遣之形,行 提供服务之实而避税的,税务机关的处理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是,随着际便函[2009]103号的下发,各地税务机关将会就中国境内跨国企业的劳务派遣行 为开展一次全面的清查。同时,从该文件的规定来看,涉及到了需要调查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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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下的常设机构认定之惑(上)

劳务派遣合同下的常设机构认定之惑(上) 陆佳亮 劳动法律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 [2009]103 号)。该文主要是针对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少数境外机构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的情况,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主要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开展一次调查,这些业务模式包括: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调查对象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对汽车制造企业应逐一开展调查。同时,该文件明确对于调查中发现非居民企业没有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及时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账册和凭证等,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利润率的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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