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下的常设机构认定之惑(下)
劳务派遣合同下的常设机构认定之惑(下) 陆佳亮 劳动法律师 二、目前的征管现状 在 该文件下发前,部分税务机关已经开展了对一些跨国企业劳务派遣行为的税务检查,有些还进行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理。当然,对于部分跨国企业借劳务派遣之形,行 提供服务之实而避税的,税务机关的处理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是,随着际便函[2009]103号的下发,各地税务机关将会就中国境内跨国企业的劳务派遣行 为开展一次全面的清查。同时,从该文件的规定来看,涉及到了需要调查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