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劳动法规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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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劳动法规亮点解读

陆佳亮 律师

 

声明:法规解读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1、            养老保险可延长缴费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71日生效)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解读:

长期以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该如何缴满养老保险,各地都有不同的操作方法。该条规定明确了延长缴费的方法,统一了各地操作模式。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延长缴费是指劳动者个人缴费,用人单位仍可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休手续。目前,上海地区现行的针对这类人员延长缴费的具体操作依据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这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出台必将推动地方相应规定的调整。

 

 

2、            多处就业,各单位均需缴纳工伤保险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71日生效)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解读:

该条规定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为所有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而不论劳动者是否另有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在实践中,《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工伤保险缴费是由用人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由劳动者自行缴纳,全国其他地区也有类似规定或按此办法实际操作。至于劳动者是否实际缴纳,法律并未强制,一旦工伤发生,如果劳动者实际未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只要能举证在劳动者的工资中已包含工伤保险费用,则由劳动者自己承担法律后果。实际生活中,非全日制劳动者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不高,因此,该条规定的实际影响是增加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收入,而对劳动者的工伤保护并不一定增加。

 

 

3、            上海市生育津贴计发新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201171日生效)

二、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解读:

《社会保险法》将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市政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订地方实施细则,明确了生育津贴基数的具体计算方法。目前,上海地区产假待遇实行的是停发工资,仅发放生育津贴的模式,依据是《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在这种模式下,用人单位仅是履行缴纳生育保险的义务,产假待遇社会发放。然而,因为现在生育津贴要与企业平均工资关联,就赋予了企业需要提供平均工资数据的义务,至于企业平均工资具体如何核算,上海市细则并未回答。有种观点认为企业平均工资按照企业社保平均缴费基数来核算,但如果按照此观点,企业平均工资不可能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与上海市细则中“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的表述相矛盾,因此,企业平均工资的核算仍待相关规定的明确。

 

 

4、            上海市高温津贴新标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201161日生效)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解读:

各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均有不同,上海市原来的规定是采用按天发放的模式,并根据气象局报道实际计算高温天数,操作比较复杂,也容易引发争议,往往使高温津贴制度无法真正落实。本次的新规定第一次在上海地区实行按月发放的模式,并且明确规定每年6月至9月均为发放月份。因此,现在高温津贴发放的考量因素只有一个了,即企业能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如不能,则需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新标准的简化使劳动者更加容易获得高温津贴,也使企业可以预先明确发放额度,制订预算。值得指出一点,如果员工在高温津贴发放当月有缺勤的情况,基于现在高温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的特点,是否可以根据缺勤天数扣减相应比例的高温津贴?本人认为,从立法本意出发,如果按缺勤天数扣减,即等于还原为按天发放模式,与新规定确立的按月发放原则不符,因此,只要劳动者在发放月有出勤天数即有获得全月高温津贴的权利。

 

 

5、            上海市独生子女费大幅提高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1161日生效)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解读:

上海市独生子女费原标准为2.5/月,由于费用较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对该笔法定奖励费比较忽视。本次大幅提高,使独生子女费成为了社会热点,尤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费用发放产生了新型的争议。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独生子女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因独生子女费发放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本人建议,为了避免该类纠纷的产生,用人单位应该厘清本单位符合独生子女费发放条件的职工情况,在该类职工的工资中列明该笔费用,或者与职工约定在工资构成中“补贴”一项包含独生子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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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I do like the manner in which you have framed this matter and it does provide us a lot of fodder for thought. Nevertheless, from just what I have experienced, I simply trust as the commentary pile on that folks stay on issue and in no way embark upon a soap box regarding the news du jour. Still, thank you for this excellent point and even though I do not necessarily concur with the idea in totality, I value the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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