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三部新劳动法规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近期三部新劳动法规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作者:陆佳亮 律师
本文同时见于2011年12月14日新民晚报 B14 版-法援沙龙
近期,劳动领域立法节奏紧锣密鼓,除了一批新法规开始实施,更有一批与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紧密相关的劳动法规出台了征求意见稿。这些征求意见稿中闪现了很多新的立法亮点,可能成为未来正式立法的重要规定,值得我们提前对其作一了解。如果对这些法规有何建议及意见的,也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本人仅针对部分亮点作一些个人点评。
1、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1年11月15日开始征求意见)
亮点一:将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所涉条文: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解读:
这是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险立法首次明确,个人可以单独构成适格的社会保险参保主体。这一立法进步是顺应社会发展现实,积极进行制度革新的体现。对于现在越来越多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为他们带来了切实的福音,提高了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用工形式多样化创造了有利条件,未来用人单位可能在某些岗位更倾向于使用个人参保人员,以保持用工的灵活性,同时减少社保纠纷发生的可能。
亮点二:对单位的申报义务进一步明确细化
所涉条文:
第六条[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下列信息:
(一)用人单位代码、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包括: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等;
(三)职工名册及变化情况、每名职工缴费基数及变化情况;
(四)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条[代职工申报]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解读:
本次新增了用人单位的代职工申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对申报的内容作了细化要求,一方面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另一方面是有利于社保管理机构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防范社保纠纷的发生。显然,申报义务的完善,对于用人单位相关人事人员,在专业性、时效性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并且,申报内容可能成为日后社保争议的相关证据,需要用人单位谨慎对待。
亮点三: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进一步强化
所涉条文:
第二十条[责令缴纳]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或者补足,并告知其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一)未按时申报且未缴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缴费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同时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缴纳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
本次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加大了处置力度,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衔接,体现了政府严格执法,确保社保征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目的。用人单位如果发生欠缴情况,可能将可能陆续面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欠费直接划拨、社保行政部门的罚款、法院的滞纳金强制执行。尤其是社保欠费的直接划拨,是法规赋予社保经办机构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不经司法程序,只需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即可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直接划拨欠费,具有很高的行政执行效率,有利于及时弥补劳动者的受损权益,但同时也令用人单位面临很大的缴费压力。
2、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1日开始征求意见)
亮点:产假增至98天,并细化流产假
所涉条文: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解读:
本次将产假天数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8天,并首次对流产假根据是否满4个月怀孕期为标准,作了两档不同的假期长度规定。产假天数的增加、流产假的细化,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与国际劳动组织公约接轨,加大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力度,体现政府对于女工的关怀。然而,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法定福利的增加,客观上可能也会削弱青年女性的就业能力,尤其是,基于中国大多数企业未能承担起其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以及政府未出台对企业的相应补偿或鼓励措施的情况。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可能将更偏向于雇佣已生育的女工或者男工。
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开始征求意见)
亮点一:缩小了事业单位的认定范围
所涉条文: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现有事业单位在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加以改革。有的事业单位要转为企业,有的回到机关序列,这些单位转型后将分别适用企业、机关的人事管理规定。改革后仍为事业单位的,其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未来,我国将改变目前事业单位用工适用法律模糊的状况,形成以《公务员法》规制国家机关用工,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制事业单位用工,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制企业用工的明晰局面。
亮点二:规范了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
所涉条文: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解读:事业单位招聘制度经常被诟病,尤其是近期全国屡发的“萝卜招聘”事件,所体现的就是某些事业单位的招聘未能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使单位招聘权成为某些领导的私人权力,最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本条例对于外部招聘明确了公开招聘原则,强调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并对公开招聘的方式方法、考试考察内容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希望这些规定能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使广大事业单位能建立一个透明的选拔机制,令真正的人才获得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