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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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盛婷婷

             

引语:

随着近年来中外婚姻数量的激增,涉外婚姻法律关系已被作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我们应用一个崭新的视角来看待此类国际化的婚姻,介于笔者曾多次提供此类法律服务,在此对典型性问题予以总结,并作针对性的解答。笔者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立足于普通读者理解的角度出发,避免词藻冗长,力求通俗易懂。

注:本章将以分期形式刊登,分别以中法文撰写。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总则:涉外婚姻的概念

涉外婚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包括婚姻关系主体涉外或婚姻缔结地涉外

涉外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涉外婚姻,指不同国籍的公民之间的婚姻,一般由国际私法调整。 狭义的涉外婚姻是指在中国境内,由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之间按照中国法律缔结或解除婚姻的行为。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称的涉外婚姻,通常是指狭义的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1涉外结婚以婚姻缔结地为准据法

认定婚姻是否有效,对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国家(地区)的法律为依据。如中国人与法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则中国法律将被适用。

2. 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如中国公民与法国公民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纠纷,由中国法院受理,适用中国法。即实体法上适用中国《婚姻法》,程序法上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3. 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即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中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问一:中国《婚姻法》实行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法律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 规定了二种形式: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容,是婚姻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所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财产权。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度适用的制度。换句话说,只要约定财产制是合法有效的,则将被优先适用。

 

问二:法定财产制有何特征?

婚姻法以夫妻双方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其特征表现为:

1.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必须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2. 财产范围

仅限于婚后所得财产。即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3.财产来源

财产源于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 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财产, 当然不包含法律规定为个人财产或双方另有约定的财产。

4.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意味着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尤其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做处分时,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 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界定时, 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 若无充分证据, 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  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半, 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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